前科,很多人在意這件事情。但在法律上,其實沒有這兩個字。不過如果說是刑事上犯罪的記載,實務上有兩種,第一種叫做全國前案紀錄表,另一個是所謂的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所謂的全國前案記錄表,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會出現的一種記錄。這裡的紀錄包括曾經被誰告過,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少年時有無犯過法等等,都會有紀錄。換言之,不只限於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關的記載,通通會紀錄在上面。
這種記錄有參考價值,但是就用途來說,就要看是不是有罪。以刑法來說,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給緩刑跟累犯加重的問題。如果少年時犯法,成年後會塗銷,這是指刑事記錄會塗銷,但是前案記錄表還是會在。有人濫訴,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這一筆資料。法官判無罪或緩刑,上面也會如實記載。
這些記錄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少年犯、拘役、罰金,大概在將來「又犯法」時,「理論上」不應該影響法官判刑輕重,但是看了還是會影響心證。舉例來說,有個人的前案記錄厚厚一疊,但是都無罪或不起訴,或者是少年犯紀錄「輝煌」,這時候可能法官就會不太高興,覺得這個人是不是很有事,怎麼沒事會有人告他這麼多件訴訟,或者少年怎麼這麼不懂事,將來在判決時難免手滑判得重一些。
然而,這些記錄如果是緩刑、有期徒刑,那麼就會影響要不要給緩刑,或者是有沒有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情況。要給緩刑,必須要沒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是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沒再故意犯罪。在這個前提下,法官如果認為可以給機會,就可以宣告緩刑。但是如果以前就給過緩刑,再給一次的機會就低了,機會是很難給第二次的。另外,如果有期徒刑結束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就會構成累犯,原本判三年,就可以加重判成四年半。
總之,這張表大概就是狹義的前科,也是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依據。但是只要不犯法,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許多檢察官或法官經常被奇怪的人告瀆職、貪污,但是都是簽結或不起訴,前案記錄表也都會記載這些事項,沒什麼了不起。
另一種情況是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對於日常生活的求職或者移民會比較有影響。基本上,只要是少年犯、被人告但是不起訴、無罪,有罪但是判緩刑、拘役、罰金,都不會記載在上面。但是,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又沒有緩刑,就會有紀錄,這時候就無法拿到空白的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應該可以說是廣義的前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又沒緩刑,將來要當保全、進銀行、選總統、移民新加坡,可能就要費點力氣。
所以,小時候未成年犯法,將來長大以後,還是可以拿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會記載這一筆;洪仲丘案的被告跟洪家人和解,如果因為這樣拿到緩刑,也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紀錄。馬英九經常被告,特別是之前的特別費案,他有被起訴,但是後來判無罪確定,所以前案記錄表上會有記載,但是他移民美國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下次有人在講前科的時候,請先釐清他在說什麼,如果是良民證,就算有拿到,也不代表他沒犯過法,或許他是拿到緩刑或是判拘役罰金而已;前案記錄表比較能夠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紀錄哪!

您好~ 想請問一下,之前有竊盜紀錄有緩刑兩年,然後在那時有看精神科醫師判定得到強迫症,不是出自意願偷竊行為,法官得知覺得同情有判緩刑二年,然後103年有去就診精神科強迫症,然後一直用藥物控制當事人發覺用藥物控制讓他身體感覺到相當不舒服,精神狀況不是很集中,昏昏沈沈,於是與家人討論後想以自己的意志力克服強迫症,在後面的兩年多都還未發生事情,結果在106年他的病又開始有症狀他又犯了法有竊盜事宜,在之前緩刑已結束了,然後他有再回去找主治醫師討論他個人本身病情,醫生訴說強迫症一定要靠藥物控制,之前也有相當多例子也是跟您一樣,想要用自己意志力克服強迫症結果都失敗,所以要長時間跟醫生就診和長期配合吃藥,於是他現又開始藥物治療,想詢問一下這樣在緩刑已結束了,但是像剛剛以上程述的這案子會不會被判的很嚴重,精神上疾病強迫症患者真的很累。